6月1日,歐盟貿易專員塞西莉亞發表聲明,宣布歐盟就不公平的技術轉移措施正式向WTO起訴中國。塞西莉亞稱:“技術創新與專有技術是我們知識經濟的基石,是我們的企業保持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并給歐洲帶來無數工作的原因。我們不允許任何國家強迫我們的企業交出這些辛苦研究出來的知識。這是違反我們在WTO達成的國際規則的。如果主要的成員不遵守規則,整個系統就可能坍塌”
在聲明中,歐盟聲稱中國限制外國知識產權所有人在向中國轉讓技術時的自由談判的權利,指責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違法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尤其指出中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歧視外國企業,對國內與國外企業區別對待。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界貿易組織體系下的多邊貿易協定,該協議是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WTO體制的法律根據,是當前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任何國家或地區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知識產權法協調方面,必須遵守TRIPS協議的條款。
WTO體制下的Trips協議有嚴格的爭端解決機制,任何成員對其他成員不履行協議義務的行為,可以提出磋商請求,如果磋商不解決問題,爭端的任意一方可以向WTO的爭端解決機構起訴,請求裁決。由于磋商是必須的程序,歐盟首先提出了這次磋商,如果不能在60天內得到滿意的結果,歐盟將請求WTO設立專家組裁決。
在聲明中歐盟承認這次起訴與美國在WTO對中國的投訴類似,進一步確認中國違反WTO規則。歐盟貿易專員塞西莉亞對媒體表示,歐盟對中國的起訴不是貿易戰,歐盟在WTO也就美國增加鋼鋁關稅起訴美國,歐盟在中美貿易糾紛中不選邊站。
歐盟同時在WTO起訴中美兩國,看上去很中立。可仔細分析下歐盟的行為就會有問題,歐盟起訴美國是因為美國對歐盟出口的鋼鋁產品增加了關稅,是對美國主動攻擊的反制措施,但中國并沒有對歐洲做什么。這就相當于美國向歐盟射了一箭,歐盟拿出了兩支箭,一支反擊美國,另一支無端射向中國,中國算是躺槍。
該材料共5頁,名稱為歐盟要求中國在技術轉移上的若干措施的磋商,因為磋商是WTO投訴的必須程序,磋商不成可以起訴請求裁決。
以下是筆者的翻譯:
歐盟要求中國在技術轉移上的若干措施的磋商
我方當局指示本人,根據“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第1條和第4條,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2條,”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定“)第64條(TRIPS協定第64條一定程度上對應于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第22條),針對中國將外國技術轉移到中國的若干措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國”)進行磋商。這些措施對向中國轉讓技術的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不利影響。
中國通過其國內立法,對技術進口施加了一套不同的規則,包括工業產權、其他知識產權以及未公開的信息(“知識產權”),這些規則適用于中國公司之間發生的技術轉移。中國的相關措施的關鍵在于:
(一)歧視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二)違反中國加入WTO的義務,限制外國權利人在中國保護特定知識產權的能力。
中國對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有關向中國轉讓技術的許可和相關技術合同的基于市場合同條款的自由協商權利加以限制。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對技術引進的合同施加強制合同條款,歧視并且對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利。除了歧視之外,這些強制合同條款似乎也限制了知識產權所有人向中國進口技術時保護其知識產權的能力。
此外,在與中國合作伙伴建立合資企業的背景下,中國施加強制性合同條款,歧視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并對其不利,并限制其保護其在中國的知識產權的能力。
中國實施和管理這些措施的法律文件包括以下內容,單獨或共同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第22號執行令,1994年7月1日生效,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訂,根據第15號執行令,2004年7月1日生效,根據第57號執行令,2016年11月7日進一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2001年12月10日發布,2002年1月1日生效,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年1月8日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9年第3號,2001年12月30日頒布,2002年1月1日生效(廢止《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17號令);
《知識產權境外轉讓工作辦法(試行)》(2018年3月18日國務院國辦發【2018】19號,2018年3月29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7號,1979年7月8日生效)根據第27號執行令,1990年4月4日修訂,根據日第48號執行令,2001年3月15修訂,根據第51號執行令,2016年9月3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國發[1983] 148號,1983年9月20日生效,(1986)6號,1987年12月21日進一步修訂,國發[1987] 110號,2001年7月22日,國務院令第311號令,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2014年2月19日,國務院令第6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頒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2017年11月4日通過,2018年1月1日生效);
《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2月31日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4號令,2010年12月31日通過,2011年2月1日起生效);
《關于禁止通過濫用知識產權進行消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的規定》,(2015年4月7日通過,2015年8月1日起生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5年4月7日第74號令,2015);
國務院印發《中國制造2025》的通知(2015年5月8日國務院國發[2015]28號,2015年5月8日發布,2015年5月8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2007年12月29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08年7月1日生效);
《關于鼓勵技術引進和創新,促進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若干意見》,2006年7月14日;
201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2014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問答》,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金融法制司,2002年4月;
中國實施和管理上述限制的未公開措施;以及任何修改,補充,擴展,替代措施,更新措施,相關措施或實施措施。
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單獨實施或者與其他列出的文件共同實施,與TRIPS協定第3條、單獨或分別結合TRIPS協定第28.1(a)和(b)條,第28.2條和第39.1條和第39.2條(國民待遇)不一致,因為中國對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特別對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有關向中國轉讓技術的許可和相關技術合同的基于市場合同條款的自由協商權利加以限制。
技術的外國轉讓方受制于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18條至21條的行政負擔,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技術進口合同必須告知并由中國政府登記,并提供合同副本。如果合同隨后被修改或終止,這些手續也適用。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4條要求進口技術的許可人向被許可人賠償由于使用轉讓技術而導致的所有侵權責任。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7條要求對進口技術的任何改進都屬于改進方。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29條,通過禁止進口技術轉讓合同中的一些條款來限制進口技術合同的條目。特別是,第29(3)條規定,技術進口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受讓方改善供應方提供的技術或限制接受方使用改進技術的條款。
中國國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國內技術交易中不受此類限制。因此,通過相關措施,與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相比,中國沒有給予外國知識產權持有人同等優待的待遇,這與TRIPS協定第3條相違背。此外,限制了非中國專利持有人的排他權,與TRIPS協定第28.1(a)和(b)條相反。這也限制了非中國專利持有人通過繼承專利轉讓并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也違反TRIPS協定第28.2條。最后,由于這些限制,中國也不能確保對外國知識產權持有人的未公開的信息提供有效保護,這違反了TRIPS協定第39.1和39.2條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合資企業管理條例》),單獨或與其他列出的文件共同實施,與TRIPS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TRIPS協定第28.1(a)和(b)條、第28.2條、第33條和第39.1條和第39.2條(每個條款單獨或與其他條款結合)不一致,因為中國對外國的權利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有關向中國轉讓技術的許可和相關技術合同的基于市場合同條款的自由協商權利加以限制。例如:
《合資企業管理條例》第43條第1款規定了合資企業的任何技術轉移協議的一般審批要求。
《合資企業管理條例》43條第2款第3節規定,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合資企業管理條例》第43條第2款第4節規定,在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后,技術進口方保留繼續使用轉讓技術的權利。
與中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相比,中國對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給予較不優待的待遇,這違反了TRIPS協定第3條。對于外國專利所有人,中國違反了TRIPS協定第33條,在該條中規定,專利保護期限應至少為20年,并且限制外國專利權人的排他權,違反TRIPS協定第28.1條(a )和(b)條。此外,中國限制了非中國專利持有人通過繼承專利轉讓并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違反TRIPS協定第28.2條。此外,由于這些限制,中國也不能確保有效保護外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未公開信息,違背TRIPS協定第39.1條和第39.2條規定的義務。
最后,中國應用和管理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向中國轉讓技術的措施,以誘導將外國技術轉讓給中國,這違背了中國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0.3(a)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2(A)2段,因為這不是對其法律、條例和其他措施的公正合理的適用和管理。
中國的這些措施對歐盟向中國的技術(包括知識產權)出口有不利影響,并且無視或損害了歐盟及其成員國在協議直接或間接的利益。
歐盟保留在磋商過程中以及今后任何小組會議程序中提出有關上述事宜的額外措施和主張的權利主張。
評論: 從上述提交的投訴文件來看,歐盟這次向中國射出的箭一點不比美國的弱,幾乎涵蓋了中國所有關于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方面的政策措施,直指中國的國際技術轉移政策。歐盟相關專家對中國法律政策的熟悉程度讓人瞠目結舌,控訴文件列出了近20項法律法規,內容從法律、條例、司法解釋、到部門文件,時間從改革開放開始的1979年到2018年3月底。材料還列出每部法律的頒布、修訂、生效時間。《知識產權境外轉讓工作辦法(試行)》是2018年3月18才公開的,就已經出現在歐盟6月1號的投訴文件中,效率之高可見一斑。
歐盟雖然口口聲聲說不打貿易戰,在投訴的文件中重點控訴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是2001年12月10日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更早,是1983年9月20日頒布的。這些法律法規在中國都存在幾十年了,為什么選擇在這時向WTO起訴?而且起訴的內容與美國高度重疊,甚至更詳盡。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今年4月份,日本就已經躍躍欲試,想游說歐盟聯合美國共同在WTO就技術轉移與知識產權問題起訴中國,如今歐盟已經起訴了,下一個參與圍剿的必然是日本。
美國和歐盟一旦在WTO勝訴,中國幾十部關于國際技術轉移和許可的法律法規都面臨著修改,市場換技術政策將會減少直至全面取消,最核心科技的發展將要更加依靠自主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