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推動知識產權強區試點示范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關于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 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知發服字〔2020〕1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知規字〔2023〕1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推動我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資金。專項資金納入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申報評審、資金撥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科學分配、規范管理、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是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建設知識產權強區,實現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全面提高全區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優化營商環境。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可申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
(一)在本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企業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二)注冊登記地在本區的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
(三)注冊登記地在本區的,以推動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為目的,并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ㄋ模┚哂斜緟^戶籍或者持有“廣東省居住證”上居住地址在我區的自然人。
具體扶持項目對申報人有其他條件要求的,由區市場監管局在項目申報指南中明確。
第七條 申報本辦法獎勵資金所涉知識產權應為已獲得授權的有效知識產權,且無權屬糾紛或被申請無效的情況。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高價值專利、商標培育和實施工作。在申報周期內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和個人予以扶持:
?。ㄒ唬┇@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獲得 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10萬元、8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配套獎勵。同一專利已獲得廣東省專利獎扶持的,按不超過上述對應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ǘ┍粐抑R產權局新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給予一次性配套扶持 10萬元。
(三)對首次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 1萬元。同一申報單位年度內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 對申報周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20萬元、15萬元獎勵;對獲評為 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獎勵。同一單位已獲得過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又獲得更高級別獎勵的,按照不超過上述對應標準進行差額扶持。
第十條 對新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服務機構給予扶持:
?。ㄒ唬└咝?、科研機構、企業在申報周期內主動實施專利開放許可,成功許可次數達到10次以上且實際支付許可費用10萬元以內的,給予一次性扶持1萬元;成功許可次數達到10次以上且實際支付許可費用超過10萬元,按照每件專利實際支付許可費用10%的標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享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高校、科研機構轉讓、許可專利成果,在申報周期內達到15件(次)以上的給予扶持5萬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ㄈ┰谏陥笾芷趦却俪珊V閰^企事業單位實現專利轉讓、許可達到50件(次)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產權金融,按如下標準進行扶持:
?。ㄒ唬ζ笫聵I單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配套扶持。按照所質押的專利、商標、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實際貸款額的1.5%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ǘζ笫聵I單位和保險機構知識產權保險業配套扶持。對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的企事業單位按照不超過實際投保費用的30%給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提供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或開發知識產權保險新險種且保額達到50萬元的保險機構,按每單保費的10%給予扶持,每張保單最多扶持10萬元。本項扶持每年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扶持險種由區市場監管局明確。
?。ㄈ┲R產權證券化配套扶持。對區內已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給予扶持,按照不超過發行金額0.5%的標準對發行主體給予扶持,按照總額不超過發行金額0.5%的標準對獲得融資的企業給予扶持,同一證券化產品扶持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四)園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扶持。按照園區入駐企業上一年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額給予園區管理機構扶持,質押融資額達到5000萬的給予扶持10萬元,每增加2000萬融資額增加扶持金額1萬元,同一單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相關組織團體,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扶持:
?。ㄒ唬┙⑼晟苾炔抗芾碇贫龋谐晌牡墓芾碇贫群椭R產權糾紛投訴處理機制并配置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ǘ┌磿r向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
?。ㄈ┡e辦知識產權類活動不少于5次(包括主辦、協辦、與有關部門合辦的跨行業對接交流、政策解讀、知識培訓等),單次參加企業不少于10家。或在區內舉辦知識產權保護專題論壇等大型活動不少于1次,參與人數不少于300人。
?。ㄋ模┡浜现R產權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處或專項行動不少于5次。
第十四條 對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予以扶持。在海珠成功舉辦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論壇或其他全國性、國際性知識產權活動,形成良好的社會影響的,每年給予舉辦方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本項扶持每年總額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服務機構以及園區等開展產業規劃或研發活動專利導航,產業規劃類每項扶持不超過20萬元,研發活動類每項扶持不超過5萬元。
第十六條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培養項目,支持區內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人才培育,對完成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備案的,按不超過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該專利代理機構扶持,專利代理機構應將不低于50%的資金獎勵給首次執業的專利代理師。
第十七條 對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維權配套資助,扶持標準如下:
?。ㄒ唬﹪鴥戎R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終審勝訴的,配套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終審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5萬元。
?。ǘ┚惩庵R產權維權。發明專利維權終審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維權終審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應對國外權力機構開展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調查并勝訴的,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一次性扶持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申報本章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扶持的單位,已獲市級同類扶持資金達到最高額度的,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全面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包括:預算管理、制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資金撥付、發布申報指南,審核專項資金項目等工作。
第二十條 區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每年集中申報一次。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申報指南應明確資金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環節中,需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由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隨機抽取原則組成5人及以上單數的專家組,采取集中或網絡評審方式對項目有關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和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審查結果由區市場監管局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金和項目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書面提出。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處理決定,對異議成立的,取消其扶持資格;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相關規定撥付扶持資金。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要求的;
?。ǘ┍涣腥胧胸斦?、區財政專項資金違規使用名單的;
?。ㄈ┮婪ㄒ酪幈涣腥雵乐厥胖黧w名單的;
(四)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ㄎ澹┯衅渌麌乐剡`法行為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必須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知悉,并遵守相關扶持政策的規定。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請人應誠實守信,如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專項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或個人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區市場監管局每年根據本辦法制定申報指南,需要提交的具體材料以申報通知為準。申請扶持資金的單位,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申報,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因不可抗力、上級政府或部門行為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出臺導致本辦法無法執行時,相關扶持停止。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辦法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辦法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辦法有效期滿,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