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7年5月出臺的55號文就明確提出“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10月發布的兩辦文件(42號文)提出“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今年4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20號文件也提出“完善藥品知識產權保護”。2018年4月12日,國務院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宣布“對創新化學藥設置最高6年的數據保護期,保護期內不批準同品種上市。對在中國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新藥給予最長5年的專利保護期限補償”,業界為之振奮,標志著中國藥品專利制度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再次彰顯了國家對藥物創新的強力支持。
所謂“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是指將仿制藥的上市批準審核(國家藥監局職能)與創新藥的專利期滿審核(國家專利局職能)相銜接的一種制度,即仿制藥注冊申請應當考慮先前已上市藥品的專利狀況,以便在藥品投放市場前就能發現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問題,而不是等已投入了大量研發資源到產品上市后才發現有專利權糾紛。同時專利鏈接制度通過給予首仿藥市場獨占期,來鼓勵專利挑戰,促進仿制藥的發展《張自然:我為什么極力主張開展仿制藥?》,以降低醫療費用支出《藥占比再加碼!藥企遭重創》,起到即保護創新、又鼓勵仿制的雙重作用。
美國的藥品專利鏈接制度最完善(包含了橙皮書、Bolar例外、仿制藥簡化申請和數據保護期等制度),日本也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專利連接制度,印度加入WTO后,其專利制度也基本與國際接軌。
專利鏈接制度一般包括橙皮書、數據保護、專利期補償、專利挑戰、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等。
一、橙皮書美國橙皮書(orange book)即《經過治療等效性評價批準的藥品》,收錄了經由FDA審批的全部藥品,尤其明確列出新藥所涉及的所有專利以及市場專營保護信息。日本橙皮書(醫療用醫藥品品質情報集)則收錄了已完成評價的部分品種(666個)的理化性質、溶出曲線、實驗方法中文及日文鏈接等。
中國的橙皮書即《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于2017年12月29日首次發布,首部《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收錄了131個品種,203個品種規格,包含了專利和數據保護等信息,可為仿制者降低專利侵權風險,為實施專利鏈接制度提供數據支持。二、數據保護
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對創新化學藥設置最高6年的數據保護期,保護期內不批準同品種上市”。所謂“數據保護”,就是通過賦予創新藥企業(權利人)在數據保護期內對藥品試驗數據享有獨占權,從而鼓勵創新藥研發及申報。其中獨占權是指在數據保護期內,審批機構不得依賴權利人的數據批準其它申請人就已有國家標準的相同品種提出的仿制藥申請。
為激勵原研和首仿,FDA還給予獲批藥品一定時間的市場獨占期(表四),在市場獨占期內,FDA不會批準仿制藥企業上市相應的仿制產品。
由于藥物研發企業都做了充分準備,所以看似很短的180天市場獨占期,實際上也可為藥企贏得巨額回報,如百憂解和舒降之在180天的市場獨占期內就分別為禮來和默克賺取了8億美元的利潤。
日本對部分新藥專利期限最長可延長5年;印度則為自授權日起5年和申請日起7年,以較短者為準;由于發達國家較完善的專利鏈接制度保護了研發企業的知識產權,從而確保了新藥研發企業的市場預期,所以專利藥在發達國家的銷售占比遠高于發展中國家。中國以往在藥物創新方面建樹不多,主要是進口專利藥在中國醫藥市場占據了可觀的市場份額。三、專利期補償
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宣布“對在中國與境外同步申請上市的創新藥給予最長5年的專利保護期限補償”。所謂“專利期補償”就是對藥品和醫療器械因臨床試驗和行政審批所喪失的專利期予以補充的一種制度,美國對此延長的專利保護期為5年,并且延長期限加上藥物上市時所剩余的專利期限之和不能超過14年。
但是,如果是申請人未盡到應有注意義務而導致專利期限耽擱的,該期限不計入延長期內。對同一藥物只能申請一次專利期間延長,即使該藥物有多項專利,而且僅藥物的核心專利可延長,后續專利不能延長。
過去,中國新藥審批流程較長,并且缺乏專利延期,導致無法對審批流程過長帶來的損失進行補償,專利有效期大幅縮短,如蘋果酸奈諾沙星的專利期僅剩2.3年(圖三),嚴重影響了醫藥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和中國新藥的可及性。“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是指專利行政機關不經藥品專利權人同意,對還在有效期內的藥品專利給予強制許可,依法授權第三方實施專利、仿制藥品。如巴西、泰國、印度等一些發展中國家,都曾動用強制許可來生產專利屬于他國的藥物。印度于2012年3月9日簽署了首個藥品專利強制許可的裁定。使印度制藥業巨頭Natco獲得了在印度境內生產、銷售拜耳公司治療晚期腎癌和肝癌的專利藥索拉非尼的權利,且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其每療程(約1個月)用藥量(約120片)的總價格不得高于8800盧比,比拜耳公司的該專利藥品價格(每療程280428盧比)低了約97%。
2017年10月出臺的兩辦文件(42號文)提出“建立專利強制許可藥品優先審評審批制度”,2018年4月3號國辦20號文要求“明確藥品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路徑:具備實施強制許可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強制許可請求”。
2017年10月出臺的《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提出“建立專利強制許可藥品優先審評審批制度”,2018年4月3號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改革完善仿制藥供應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見》國辦發〔2018〕20號要求“明確藥品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路徑:具備實施強制許可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強制許可請求”。
保護創新,以提高新藥可及性,鼓勵仿制,以降低藥價《藥改20年,從大降價到進口替代》,掌握好二者平衡,惠及患者,中國的藥品專利制度一直在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