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題目看上去就很氣人,我自己也不喜歡,但這是基于專利數據實證分析的結果。
2018年的諾貝爾物理學、生理學或醫學獎、化學獎相繼揭曉,獲獎者都是來自西方和日本的科學家。媒體每到這個時候都會反思中國為什么不能產生更多的諾貝爾獎,相對于日本幾乎每年都拿諾貝爾獎,中國唯一一次獲得諾貝爾科學獎的成果還是屠呦呦在上世紀70年代做出的。
其實,一個國家偶爾獲得一兩次諾貝爾獎并不代表什么,印度、巴基斯坦科學家分別在1930年和1979年獲得過諾貝爾物理學獎。中國著名的防疫專家湯飛凡在上世紀50年代首次發現衣原體,若不是去世早,也鐵定可以獲得諾獎的。有些諾貝爾獎成果主要依靠天才科學家的個人能力,并不需要一流的科研設施和研發環境,所以科技水平相對落后國家有科學家做出諾獎級成果并不意外。而像歐美日那樣幾乎每年能夠拿諾貝爾獎才能反映一個國家的科研實力。
相對于歐美日這些發達國家,中國的科研實力其實遠未到討論諾貝爾獎的層次,至少諾獎成果的專利數據顯示這一點。
2018年獲得諾貝爾獎的成果都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相關科學家都申請了大量的專利。這些專利都是相關行業最早的原創基礎專利,是開行業先河的領先技術。其他國家相關領域的研究成果都是以這些專利為基礎進行的二次開發和衍生開發。
分析這些專利的引用圖譜,判斷哪些專利直接引用了這些基礎專利,可以看出哪些單位對這些諾獎成果進行了二次開發和衍生開發。為了去除申請人自身引用的誤導,這里的專利引用數據全部采用各國專利審查員在審查中直接引用的對比文件。
直接引用這些諾獎成果的專利幾乎都不是中國企業申請的,基本上都屬于歐美日的創新型企業,中國企業的專利的引用基本上都是二次引用,也就是在這些創新型企業申請的專利基礎上進行的創新,而不是直接在諾獎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創新。
如果這些直接引用諾獎成果的專利屬于一次引用,中國企業的專利則屬于第二次、第三次引用。
比如日本科學家本庶佑的PD-1抗體的專利是基礎專利,直接引用該專利的專利基本上都是小野制藥、諾華、DANA-FARBER CANCER、SQUIBB、GENENTECH、MERCK、雅培、默沙東等企業申請的。
在本庶佑申請了用于治療癌癥的PD-1抗體專利之后,默沙東等企業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發,主要開發用于治療某一具體癌癥的PD-1抗體,比如用于治療黑色素瘤、肺癌的抗體,或者研究怎樣將其他藥物與PD-1抗體結合形成治療效果更好的復合藥,也就是在這種抗癌藥的應用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探索,并申請自己的專利。
本庶佑的PD-1抗體專利屬于原創基礎專利,直接引用該基礎專利的默沙東的治療特殊適應癥的創新藥專利屬于第一次引用專利。中國企業的專利大部分都是在默沙東等企業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發,比如將治療的適應癥擴展到胃癌、乳腺癌,這些專利與默沙東等企業的專利更為接近,審查員在審查時也自然引用這些專利作為對比文件。專利的引用層次非常能夠反映企業研發的層次。
2018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獲得者本庶佑在PD-1抗體領域有13件核心專利,引用該專利的其他專利申請約300件,無一件專利是中國企業申請的。
這些引用的專利都是各國審查員在審查專利是引用的對比文件,可靠性較高。中國企業的最接近對比文件基本上都是來自這些創新型企業的專利,而與諾獎級成果距離較遠。
或許我們的科研遠未到直接沖擊諾獎的層次,將諾獎級成果應用的技術還做得不夠。不僅生理學或醫學獎,物理獎、化學獎也是如此。諾獎專利的第一引用單位基本上都是歐美日的創新型企業,鮮有中國企業的身影。今年諾貝爾物理學獎、化學獎、生理學或醫學獎三大獎獲得者的專利超過一百件,直接引用的這些專利的衍生專利超過兩千多件,只有激光領域分別被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科院的專利引用一次,其他引用的企業基本上都是歐美日的創新型企業,而這些領域都有大量中國企業在進行研發創新,卻無中國企業的專利是直接引用諾獎成果的。
如果將諾獎成果當成第一層次的研究,歐美日大型創新型企業的研究屬于第二層次,中國的科研多屬于第三層次。不但中國的企業如此,國內的大學與科研機構也基本上集中在第三層次,至少從專利數據上的反映是如此。當然僅以本年度的諾貝爾獎成果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問題。
或許我們的科研不必急于獲得諾貝爾獎,而是離諾貝爾獎更近一點,達到第二層次的水平。
附錄為本次諾獎獲得者的專利,數據來源于Derwent Innovation:
2018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獲得者本庶佑的主要專利成果如下:
直接引用本庶佑的專利的單位如下:
2018年諾貝爾物理學獎獲得者Gérard Mourou的主要專利成果如下:
直接引用Gérard Mourou的專利成果的單位如下:
2018年諾貝爾化學獎獲得者Gregory P.Winter的主要專利成果如下:
直接引用 Gregory P. Winter成果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