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專利侵權訴訟涉及的證據(jù)資料具有專業(yè)性和隱秘性的特點,權利人要證明侵權事實難度相當大,因此證據(jù)保全顯得尤為重要。實踐中,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在方法專利侵權案件中也是被大量采用的證據(jù)取得方式。
證據(jù)保全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法院證據(jù)保全,另一種是公證證據(jù)保全。
法院證據(jù)保全:被侵權人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法院在侵權方取得相關制造方法證據(jù)材料,從而有可能掌握到確鑿的侵權證據(jù)。
公證證據(jù)保全: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侵權之后利用公證機關收集和保全證據(jù)也是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如申請公證機關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對于方法發(fā)明專利權人而言,將生產工藝所獲得的產物及其特征明確記載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并利用生產工藝及其產物的特殊性舉證侵權是降低侵權舉證難度的最佳選擇。
在化學領域,化合物生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xiàn)副產物。生產方法的區(qū)別,如原料及其配比、溫度、壓力、酸堿度等不同時,通常都會在產物中有所體現(xiàn),如導致副產物、產品純度等差異。
因此,權利人在專利申請文件中應詳細披露由制備方法所導致的典型的技術特征,例如:特征副產物、純度等細節(jié),侵權訴訟時,權利人可據(jù)此將舉證產品的典型特征作為侵權證明的切入點,從而回避了具體生產工藝調查取證的難題。化學物質制備方法因其本身特質,不能被人的肉眼所鑒定或識別,僅憑最終產物難以對該方法有全面的認知,因此技術鑒定也是方法專利侵權舉證的有力手段。
由專門機關針對涉案專利的制備方法出具權威檢測報告,配合原告自身出具的報告,兩份鑒定材料的鑒定結構一致且相互印證。《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所以,新產品制造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并不能完全免除專利權人方的舉證責任。原告(專利權人方)只有在完成在先的舉證責任之后,才能將進一步的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由被告來證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方法。
原告的在先舉證責任:
1、證明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新產品”;
2、結合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質量、功能、性能證明被告生產的涉案產品與按照原告專利方法所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屬于“同樣產品”。另外,關于證據(jù),需要明確的是,能夠作為有效的在訴訟中使用的證據(jù),必須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三要素,缺少任何一個要素,法院都會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