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確定是否存在抵觸申請,不僅要查閱在先專利或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而且要查閱其說明書,這里的說明書包含附圖,即要以全文內容為準。
抵觸申請還包括滿足以下條件的進入了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專利申請。
抵觸申請僅指在申請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請日提出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在日常專利中,我們明確抵觸申請不是現有技術,所以不能用來評價創造性。但是對于為什么抵觸申請不能評價創造性的原因,我們并沒有進入過深入的探究。
一項發明創造X,在申請日時,如果看不到之前的公開文件Y,卻用來評價X的創造性,這不公平,讓人沒有正確的預期。道理其實這就么簡單。
但既然抵觸申請也不屬于現有技術,為什么能評價新穎性?
這個問題需要從專利法原理來思考。抵觸申請,要滿足什么方面才構成抵觸申請?這個概念需要記在心中。抵觸申請時相對一個在后申請而言而存在,不能單獨存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時間方面:在先申請X的公開日晚于在后申請Y的申請日;二是實質性方面:X與Y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同樣的發明創造”。只有滿足這兩個方面,X就破壞了Y的新穎性。即X比Y要新穎。
上述時間方面的意義是:只有當滿足時間方面的時候,X就可以用來與Y進行比較,進而判斷是否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了,即X可以評價Y的新穎性了。
上述實質性方面的意義是:在滿足時間方面的前提下,如果還滿足兩者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即可得出結論:X破壞了Y的新穎性。
經過上述的簡單分析,我們大致可以明白為什么抵觸申請可以用來評價新穎性了。道理其實特別簡單:即專利法的基石--先申請原則所要求的。正由于抵觸申請不屬于現有技術,所以不能評價創造性問題,如果還不能用來評價新穎性的問題,就會可能出現兩個“同樣的發明創造”都可以授予專利權的情形,這個結果破壞了專利法中的先申請原則。
因此,正是考慮到先申請原則是不能被破壞和僭越的,只能將抵觸申請賦予其現有技術的效力來解決這個棘手的問題,即抵觸申請可以用來評價新穎性,但是不能用來評價創造性。
為避免發生抵觸申請的情況,可以在申請時先向有關部門咨詢,更保險的方法是找專業專利代理公司如高沃知識產權代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