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高新技術企業擔任總經理助理、研發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離職后在同一行業開設企業并經營與老東家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搶占其已有市場與客戶……近日,自然人張某被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賠償遼寧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光達化工)經濟損失279萬余元。
隨著該案的宣判,光達化工的“抑制碳鋼鹽水腐蝕的環保高效緩蝕劑及其制備和使用方法”技術秘密通過專利申請被泄密一事浮出水面。據悉,該公司此前已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于2017年7月從張某控股的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思曼泰化工)拿回相關發明專利。
據了解,光達化工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一家專門從事載冷劑研制和生產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為大量殘疾人提供工作崗位,平均每一位殘疾人創造稅費5萬元。2009年12月,光達化工就鹽水緩蝕劑研發項目進行立項研發。2009年至2011年,光達化工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對該項目開展了長達兩年的研發工作,最終于2011年6月成功結項。
2010年4月,張某與光達化工簽訂勞動合同書,被聘任為該公司總經理助理、研發中心主任,負責公司管理和產品技術研發工作,張某與光達化工簽訂了保密協議。張某任職期間,光達化工研發抑制碳鋼鹽水腐蝕的環保高效緩蝕劑,張某在工作中接觸并掌握了鹽水緩蝕劑配方信息、技術數據等。
2010年,張某尚在光達化工任職期間便開始籌備成立思曼泰化工,并對外將思曼泰化工以“SMT”為簡稱進行系列產品宣傳。2010年11月,張某對外宣稱光達化工的“鹽水”與思曼泰化工的“碳鋼鹽水腐蝕的環保高效緩蝕劑”產品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實現同一功能的同一種商品,具有高度涵蓋性。2010年12月,張某以思曼泰化工的名義向上海材料研究所檢測中心送檢“SMT”產品,將鹽水添加劑進行腐蝕浸泡試驗并獲得檢測報告。
2011年4月,張某從光達化工離職后,于同年6月與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資50萬元成立思曼泰化工,經營與光達化工相同的業務,并違反與光達化工簽訂的保密協議,利用在光達化工所掌握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公開銷售與光達化工相同及類似產品,搶占光達化工的已有市場和客戶。
2012年6月,張某以思曼泰化工為申請人提交“抑制碳鋼鹽水腐蝕的環保高效緩蝕劑及其制備和使用方法”發明專利申請,2014年1月該發明專利申請被公開。
光達化工有關負責人認為,張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該公司的商業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主觀上存在故意,對光達化工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與經營危機,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據悉,針對張某提交的上述發明專利申請,光達化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該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歸該公司所有。
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上述發明專利申請是張某在光達化工工作期間執行該公司任務時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據此一審判決確認該發明專利的申請權屬于光達化工。思曼泰化工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法院于2016年9月終審駁回其上訴。至此,張某通過提交發明專利申請的方式披露技術秘密“抑制碳鋼鹽水腐蝕的環保高效緩蝕劑及其制備和使用方法”的事實,被法院終審確認。
2015年2月,張某因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被朝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經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張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由朝陽市公安局移送至朝陽市雙塔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理,雙塔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在經營思曼泰化工的過程中,利用其在光達化工工作期間所掌握的該公司經營信息,搶占光達化工的已有市場和客戶,給光達化工造成經濟損失279萬余元,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據此,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賠償光達化工經濟損失279萬余元。
技術秘密、研發成果是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命”,已經成為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之一。從該案可以看出,我國對科技創新成果及企業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正在不斷加大,這也給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秘密管理、商業秘密保護敲響了警鐘,需要引起企業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