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復審程序中,判斷專利申請文件存在的駁回決定中未涉及的缺陷是否需要審查時,通常需要充分考慮復審程序的性質和定位。當駁回理由僅涉及創造性且理由成立,一般專利申請無法獲得授權。本文作者提出,當專利申請文件中存在的撰寫問題并不實質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方案的理解和基于所述理解進行的創造性評判時,建議抓住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針對創造性進行審查。
【案例要點】
在專利復審程序中,判斷專利申請文件存在的駁回決定中未涉及的缺陷是否需要審查時,通常需要充分考慮復審程序的性質和定位。當駁回理由僅涉及創造性且理由成立,一般專利申請無法獲得授權。當專利申請文件中存在的撰寫問題并不實質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方案的理解和基于所述理解進行的創造性評判時,建議抓住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實質性缺陷,針對創造性進行審查。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應緊緊圍繞區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技術問題的確定和技術方案的顯而易見性進行邏輯清晰的分析,不宜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將其他缺陷,例如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問題直接混雜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導致兩個不同法條的適用呈現說理不清晰、焦點問題不突出的情況。
【案情介紹】
涉案專利涉及一種復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駁回決定針對的權利要求1如下:“1.一種復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這種復合肥是由常量元素氮磷鉀、含有多種微量元素的原生礦物和有機質3部分組成,其特征是,所配制的多種微量元素含有6種微量元素是農作物生長所必需的。”
駁回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復審請求人提交復審請求時修改了權利要求1,在權利要求1中增加了配制微量元素的計算公式。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為:“1.一種復合肥中微量元素的配制方法,這種復合肥是由常量元素氮磷鉀、含有多種微量元素的原生礦物和有機質3部分組成,其特征是,所配制的多種微量元素含有6種微量元素是農作物生長所必需的;所述6種微量元素按照下列公式配制(見圖表)。
M為每噸復合肥中含有微量元素的礦物或廢礦石的重量;a=每茬農作物干物質(全貌)總重量/畝;c為礦石或廢礦石品位;d為經破碎磨成面狀后的礦石或廢礦石的可給性化驗檢測值/全量化檢驗測值;e為每畝耕地的施肥量;f1為有機質植物殘體中微量元素的含量;f2為有機質中動物排泄物中微量元素的含量;f3為耕地中尚存的可給性微量元素的含量;f4為氮磷鉀化肥中自身夾帶的6種微量元素可給性的含量。”
【案例淺析】
針對該案此種情形,有觀點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計算公式不清楚,例如:其中ab等于高等植物必需元素的正常含量,而fl、f2、f3和f4作為不同基礎物質的含量不能相加,也不能與ab相加減;e/1000不符合常規原理,說明書也未給出完整的計算實施例,因而在復審程序中應評述權利要求1不清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復審程序性質的考慮,應針對駁回決定的理由繼續評述創造性,但上述不清楚的缺陷同樣應該指出,因此建議在創造性的評述過程中同時指出權利要求不清楚的缺陷,例如,在具體的創造性評判過程中,在認定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技術方案的區別后,針對以計算公式形式體現的區別技術特征,以該公式不清楚、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根據其對復合肥中的微量元素含量進行科學合理的計算,并且本申請說明書并未提供任何實驗數據證明本申請的技術效果為由,進一步認定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
那么,上述兩種觀點是否充分考慮了復審程序的性質和各法條的具體適用條件呢?
仔細查閱涉案專利申請文件可知,雖然說明書中僅給出了計算公式,沒有給出完整的計算實施例,但是根據專利申請文件記載的發明目的和整體內容可知,涉案專利申請旨在通過所述微量元素配制方法計算公式,利用某種微量元素的正常需求量減去礦石外其他組分提供的微量元素量,來獲得需要由礦石提供的微量元素的量。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能夠理解依據高等植物對于微量元素的需求量、礦石中可吸收的微量元素含量比例,以及礦石以外其他成分提供的微量元素量,來計算每噸復合肥中礦石用量的基本原理和計算方法,這也是確定組合物中某組分實際用量的常規計算方法。本領域技術人員亦知曉要使計算結果更精確,通常需要更為全面準確地考慮相關因素。
雖然涉案專利申請中僅將f1、f2、f3和f4描述為有機質植物殘體、動物排泄物中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看似屬于含量比例,無法與ab所代表的必需元素正常含量的絕對值進行加減,但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涉案專利申請意在表達的f1、f2、f3和f4的含義為每畝地所施肥料中有機質植物殘體、有機質動物排泄物和氮磷鉀化肥提供的微量元素量,以及每畝耕地中尚存的微量元素量,ab是每畝地高等植物(農作物)所需要的某種必需微量元素的正常含量,ab-(f1+f2+f3+f4)即為每畝地需要由礦石提供的微量元素量,該計算結果再除以礦石品位c、礦石可給性比例d(礦石的全部微量元素中可吸收部分的比例)和每畝耕地的施肥量(e/1000,以噸計)即得到每噸復合肥中加入礦石或廢礦石的重量;本領域技術人員也能夠理解計算公式中出現的(f1+f3+f3+f4)屬于明顯筆誤,實際應為(f1+f2+f3+f4)。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涉案專利申請說明書中對于微量元素配制方法計算公式的表述瑕疵,并不實質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方案的理解和創造性的判斷,涉案專利申請駁回理由僅涉及創造性且無授權前景。即使復審請求人將該計算公式的表述修改完善,也不會對技術方案的理解和技術效果的認定更有裨益,不會影響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在綜合考慮復審程序性質和定位的基礎上,抓住涉案專利申請存在的實質性缺陷,繼續審查創造性問題。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建議依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方案的準確理解,抓住涉案專利申請整體內容不具備可授權前景的核心矛盾,而不宜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將其他不影響創造性評述的形式缺陷,例如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問題直接混雜在創造性的評判過程中,導致兩個不同法條的適用呈現說理不清晰、焦點問題不突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