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由于下達第五條第一款審查意見的專利申請文件較少,公開的網站上很少見到對第五條第一款相關答復的討論,目前也沒有公認的較好的答復方案。此文以筆者根據以往的答復經驗總結的一些答復建議,希望能夠對需要答復五條一款的發明人或專利代理從業人員以參考。
通常在五條一款的審查意見中,審查員會闡述申請文件不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原因,原因一般有三,一是違反法律,二是違反社會公德,三是妨害公共利益。
首先,需要確定本申請文件是因為其中哪個或哪幾個原因導致的,不符合專利法五條一款的規定。然后,盡量修改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以使其避免落入專利法五條一款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需要注意的是,對權利要求的修改要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在權利要求修改完成后,可以首先闡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不屬于以上三個原因中任何一個的理由,即闡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本身,既不違反法律、又不違反社會公德、并且不妨害公共利益的理由。在理由闡述過程中,尤其可以注意,對審查意見中出現的“必然”一詞進行反駁。例如,審查意見中可能會出現“本申請實施必然會對......造成危害,用戶的公共利益必然會受到損害”之類的措辭,一旦出現“必然”一詞,此處就很可能存在可以反駁的關鍵點,發明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技術方案靈活應對。
其次,在答復過程中,參考審查指南的規定進行答復,會是一個有力的爭辯點。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節中明確規定了“如果發明創造因濫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關于此條規定可以以槍支為例進行說明,如果由某些個人或組織機構出于非法目的濫用槍支,顯然必然會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結果,但是槍支本身仍舊是可以尋求專利保護的,并且槍支生產已經在商業上進行了實施。因此,在對五條一款進行答復時,可以類比槍支的概念,提出如果有個人或組織機構,出于非法目的濫用本申請提供的方法或裝置,的確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結果。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妨害公共利益的,是濫用本申請方案的個人或組織機構,而不是本專利申請本身。審查員將“必然會對正常秩序和安全造成危害”的主體推定為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是不合理的。同時盡可能闡述本申請技術方案帶來的產生積極效果,從而令審查員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以上為筆者對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答復的理解和建議,其中或有理解不當之處,還請斧正交流。